共同賽制
一、報名:
1.依照大會發給之報名表格式填寫,並於報名截止日前以電子郵件向大會報名,各校各球類最多報名兩隊。
2.體保生、體資、體優生一隊限報一名,須於報名時在備註欄中註明。
3.每隊報名人數需符合參賽人數與候補人數,當報名人數等於參賽人數時,若參賽人員受傷無候補者,則取消參賽資格,參與人員 一律已報名表上為主,不得當場報名。
4.每項競賽參賽隊伍至少要符合本會規定之隊數,否則大會有權利停止該項競賽,各校不得有異議。
5.各選手參加多項比賽,惟比賽時間需自行斟酌, 比賽時間衝突,請選手擇一參賽,未出賽項目視同棄權。
二、賽程:
1.各校未派代表出席抽籤者,統一由大會代抽,抽籤時程由大會公布。
2.抽籤前請先確認報名人員無誤,抽籤動作一旦完成後,大會不接受任何人員的增減。
三、競賽規定事項:
1.檢錄:
(1)參賽單位須於賽前30分鐘,至比賽場地之檢錄處辦理檢錄,並準時出賽,如未再開賽前10分鐘檢入完成,由該場裁判裁定是否 為棄權,不得有議;比賽時間10分鐘後未出賽者,視同棄權。
(2)檢錄時,須備學生證及選手證,繳交至檢錄處,學生證須為正本且蓋有102下學期註冊章;未攜帶學生證者以身分證或健 保卡替代,並出示就學證明。
(3) 兩隊隊長在出賽單、攻守名單、輪轉表簽名確認後即開始比賽,一旦交出不得更改。
(4)如果連續比賽的情形,請派一人,提前至檢錄來領回選手證,並完成下一場比賽的檢錄動作,以不影響比賽流程為主。
2.競賽:
(1)賽前各隊皆可向該場執法裁判申請查驗敵隊球員身分,賽後球隊皆不可對對方球員身份提出申訴。
(2)參賽隊伍請穿著同一色系或款式之適當體育運動服裝,包括衣服、褲子的顏色樣式;鞋子不限。衣服上請務必有明顯可辨識的 號碼且不能重複,若不符規定則視為非該球隊隊員,裁判可判定不得上場。
(3)非比賽之隊伍,不得進入比賽場地,比賽結束後,各隊儘快離開比賽場地,等待隊伍可至賽場周圍觀賽,以不影響比賽進行為 原則。
四、裁判:
(1)籃球:裁判持有c級以上證照,預賽兩位,決賽三位
(2)排球:裁判持有c級以上證照,預賽一位,決賽兩位
(3)羽球:由校隊擔任裁判,線審由各隊出,每隊各出一人
五、申訴:
比賽發生爭議,須由隊長當場立即提出,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最終判決,如裁判無法解決,轉由大會處理,離開比賽場地後不接受任何申訴。
六、罰則:
1. 任一隊伍出賽之選手不符報名規定,或是登錄沒有報名參加之選手,有失比賽之公正性之校系。若經大會(非裁判)判定之 屬實,損害其他隊伍之參賽權利,將以棄權論,該校系扣保證金全部。
2.比賽期間如有球員汙辱裁判之事件,裁判、大會有權終止該球員該場比賽資格,並扣除全額保證金,及取消下學年度大保 盃之參賽資格;如比賽結束後則比賽由對方獲勝。
3.參賽隊伍若因遲到,將以下列方式處理:遲到十分鐘內,該校系扣保證金五百元整,若是因大會判定不可抗拒之因素者,不在 此限。
4.任何隊伍有棄權之情形,或有任何足以構成棄權之條件,視為損害其他隊伍之參賽權利,該校系扣保證金一千五百元整。
5.不服從裁判之判決,扣保證金五百元整。
6.被認定有肢體衝突者,衝突之球員,該隊剔除資格,並以損害其他隊伍之參賽權利,扣全額保證金。
7.若報名截止後,各隊尚有資料未繳交齊全者,須於大會規定時間內補繳,並扣取每隊保證金五百元整,若是資料缺少過多,造 成主辦單位不便者,主辦單位有權取消該隊參賽資格。
8.該場地比賽之參賽隊伍或選手請在比賽後將該場垃圾自行帶走,已留給下場比賽隊伍或選手一個乾淨的比賽場地。若被本大會工 作人員發現未將垃圾帶離場地或丟進垃圾桶,經勸導後仍違反此規定,將扣除保證金五百元整,且採累罰制。
七、其他相關事項:
1.比賽結束後,由隊長至紀錄台領回選手證並簽署判決同意書。
2.選手證由個人嚴加保管並於每場比賽前選手互相核對身分使用;領取完選手證後,若遺失將不再補發。
3.如有同分,先計算得失分,在計算得失分商率(該隊總得分/該隊總失分),若各項球類有其他計算方式,則優先適用各球類規定。
4.水及護箱需各系隊自行準備。
八、附則
1.如室外比賽場地於比賽期間,因雨造成場地濕滑或大會判定不適合舉行比賽,則移至高應大燕巢校區(雨備場地)比賽。
2.大會得做必要之規則與賽程及賽制變更,各隊不得異議。
3.本大會保有修改之權力,如有未盡事宜,由大會修正後公佈。
1.依照大會發給之報名表格式填寫,並於報名截止日前以電子郵件向大會報名,各校各球類最多報名兩隊。
2.體保生、體資、體優生一隊限報一名,須於報名時在備註欄中註明。
3.每隊報名人數需符合參賽人數與候補人數,當報名人數等於參賽人數時,若參賽人員受傷無候補者,則取消參賽資格,參與人員 一律已報名表上為主,不得當場報名。
4.每項競賽參賽隊伍至少要符合本會規定之隊數,否則大會有權利停止該項競賽,各校不得有異議。
5.各選手參加多項比賽,惟比賽時間需自行斟酌, 比賽時間衝突,請選手擇一參賽,未出賽項目視同棄權。
二、賽程:
1.各校未派代表出席抽籤者,統一由大會代抽,抽籤時程由大會公布。
2.抽籤前請先確認報名人員無誤,抽籤動作一旦完成後,大會不接受任何人員的增減。
三、競賽規定事項:
1.檢錄:
(1)參賽單位須於賽前30分鐘,至比賽場地之檢錄處辦理檢錄,並準時出賽,如未再開賽前10分鐘檢入完成,由該場裁判裁定是否 為棄權,不得有議;比賽時間10分鐘後未出賽者,視同棄權。
(2)檢錄時,須備學生證及選手證,繳交至檢錄處,學生證須為正本且蓋有102下學期註冊章;未攜帶學生證者以身分證或健 保卡替代,並出示就學證明。
(3) 兩隊隊長在出賽單、攻守名單、輪轉表簽名確認後即開始比賽,一旦交出不得更改。
(4)如果連續比賽的情形,請派一人,提前至檢錄來領回選手證,並完成下一場比賽的檢錄動作,以不影響比賽流程為主。
2.競賽:
(1)賽前各隊皆可向該場執法裁判申請查驗敵隊球員身分,賽後球隊皆不可對對方球員身份提出申訴。
(2)參賽隊伍請穿著同一色系或款式之適當體育運動服裝,包括衣服、褲子的顏色樣式;鞋子不限。衣服上請務必有明顯可辨識的 號碼且不能重複,若不符規定則視為非該球隊隊員,裁判可判定不得上場。
(3)非比賽之隊伍,不得進入比賽場地,比賽結束後,各隊儘快離開比賽場地,等待隊伍可至賽場周圍觀賽,以不影響比賽進行為 原則。
四、裁判:
(1)籃球:裁判持有c級以上證照,預賽兩位,決賽三位
(2)排球:裁判持有c級以上證照,預賽一位,決賽兩位
(3)羽球:由校隊擔任裁判,線審由各隊出,每隊各出一人
五、申訴:
比賽發生爭議,須由隊長當場立即提出,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最終判決,如裁判無法解決,轉由大會處理,離開比賽場地後不接受任何申訴。
六、罰則:
1. 任一隊伍出賽之選手不符報名規定,或是登錄沒有報名參加之選手,有失比賽之公正性之校系。若經大會(非裁判)判定之 屬實,損害其他隊伍之參賽權利,將以棄權論,該校系扣保證金全部。
2.比賽期間如有球員汙辱裁判之事件,裁判、大會有權終止該球員該場比賽資格,並扣除全額保證金,及取消下學年度大保 盃之參賽資格;如比賽結束後則比賽由對方獲勝。
3.參賽隊伍若因遲到,將以下列方式處理:遲到十分鐘內,該校系扣保證金五百元整,若是因大會判定不可抗拒之因素者,不在 此限。
4.任何隊伍有棄權之情形,或有任何足以構成棄權之條件,視為損害其他隊伍之參賽權利,該校系扣保證金一千五百元整。
5.不服從裁判之判決,扣保證金五百元整。
6.被認定有肢體衝突者,衝突之球員,該隊剔除資格,並以損害其他隊伍之參賽權利,扣全額保證金。
7.若報名截止後,各隊尚有資料未繳交齊全者,須於大會規定時間內補繳,並扣取每隊保證金五百元整,若是資料缺少過多,造 成主辦單位不便者,主辦單位有權取消該隊參賽資格。
8.該場地比賽之參賽隊伍或選手請在比賽後將該場垃圾自行帶走,已留給下場比賽隊伍或選手一個乾淨的比賽場地。若被本大會工 作人員發現未將垃圾帶離場地或丟進垃圾桶,經勸導後仍違反此規定,將扣除保證金五百元整,且採累罰制。
七、其他相關事項:
1.比賽結束後,由隊長至紀錄台領回選手證並簽署判決同意書。
2.選手證由個人嚴加保管並於每場比賽前選手互相核對身分使用;領取完選手證後,若遺失將不再補發。
3.如有同分,先計算得失分,在計算得失分商率(該隊總得分/該隊總失分),若各項球類有其他計算方式,則優先適用各球類規定。
4.水及護箱需各系隊自行準備。
八、附則
1.如室外比賽場地於比賽期間,因雨造成場地濕滑或大會判定不適合舉行比賽,則移至高應大燕巢校區(雨備場地)比賽。
2.大會得做必要之規則與賽程及賽制變更,各隊不得異議。
3.本大會保有修改之權力,如有未盡事宜,由大會修正後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