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 大保盃
第十六屆大專院校保險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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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大專保險盃聯誼賽組織章程
一、
總則:
第一條:本聯誼賽正式訂名為【一百零三年度第十六屆全國大專保險盃體育聯誼賽】,簡稱 【全國大專保險盃】。﹙八十七學年度為第一屆﹚
第二條:本聯誼賽以促進全國大專保險相關科系師生感情聯絡學術交流為宗旨。
第三條︰本聯誼賽於學年度第二學期適當時期由主辦學校保險相關科系系學會會長﹙總幹事﹚ 擔任召集人,負責召集籌備,綜理全務 。
二、
會員:
第四條:本聯誼賽會員以系為單位,凡在中華民國境內公私立大學、學院之保險相關科系學生 為必然會員。
三、
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本聯誼賽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1)
遵守本聯誼賽會員應盡義務。
(2)
擔任本聯誼賽推定職務或指派之義務。
(3)
繳納決議之報名、籌備費用。
(4)
因故無法參加之學校,大會不退還保證金費用,以利活動之順利進行。
第六條:本聯誼賽會員應享下列權利:
(1)
會員在領隊會議享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本聯誼賽會員均得參加本聯誼賽舉辦之各項活動及享受本聯誼賽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 利。
第七條:本聯誼賽以系為單位,主辦單位為最高權力單位,由主辦單位之系學會總幹事(會長) 執行其職務。
四、
編制:
第八條:本聯誼賽主辦學校以一校為原則,非主辦學校則為協辦學校。
第九條:主辦學校應視情況做適當人員分配(指對該系師生),負責綜理籌備、執行等任務。
第十條:主辦學校得負責活動期間賽程、生活等事項。
第十一條:主辦學校得視情況召開適當次數之會員籌備會、檢查會,以製流程。
五、
經費:
第十二條:本聯誼賽經費來源如下:
(1)
領隊會議所決定之報名費、籌備費。
(2)
主辦學校補助。
(3)
不足之經費由主辦學校負責籌款。
六、
接辦:
第十三條:次屆之主辦學校由領隊會議決定,並考慮下列三點優先權及三點注意事項
優先權:
(1)
由一個大循環中尚未主辦者優先。
(2)
由兩個大循環中自願舉辦者優先。
(3)
條件不足以主辦者,則順移至下一學校。
注意事項:
(1)
大循環以抽籤決定,新加入之會員在主辦年度該次循環之最後。
(2)
聯誼賽比賽項目由主辦學校提出,經領隊會議決定並通過。
七、
其他:
第十四條:主辦學校於活動結束後召開總檢討會、供次屆參考。
第十五條:主辦學校於活動結束後應提出活動檔案,寄發各協辦學校以供參考。
第十六條:本組織章程若有未盡事宜,由會員大會出席三分之二且四分之三通過得修改之。
第十七條:本聯誼賽組織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十八條:若碰到不可抗拒之因素則活動順延一次,若順延之後再次碰到不可抗拒因素則取消該 次活動。
第十九條:若當日比賽有爭議,經主辦學校單位討論後為決議,不可抗辯。